针对尚未启动生效的机动车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的退款流程,我们可归纳以下四个步骤:
首先,在做出退保决定之后,应正式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的退保申请,详细阐述退保的缘由以及起始日期等关键信息。
退保申请书需由投保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将其送至保险公司的相关运营管理部门以便进一步审查。
其次,保险公司根据退保申请的具体内容对其进行细致的分析与评估后,会生成具有法律效应的退保批准书,批准书中明确标注退保正式生效的日期以及相应的退款金额。
同时,保险公司还将回收原有的机动车保险单据。
再者,退保申请人可以持退保批准书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办理应退还的保险费用支付手续。
最后,保险公司将会按照规定算法计算出应当退还的保险费额度,即,以投保时实际缴纳的总保费数额为基础,减去保险自生效之日起在保险期间内应收取的保费比例,剩余部分便是最终需要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