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
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程度的相关
证据材料;
2.若主张
赔偿医药费与住院费等费用,需要提供详细的医院
病历以及医院开具的收费凭证;
3.如果要求赔偿
护理费用,则必须提供医院同意护理的书面文件以及相应的护理费付款明细;
4.如果要求赔偿
误工损失,那么需提交医院开具的
病休证明或法医
医学鉴定结果,同时还要提供所在单位关于误工的确认书以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5.如有提出营养费方面的赔偿请求,应提供由医院提供的相关证明;
若涉及
医疗事故方面的索赔,还应当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6.对于受害人已经离世,其亲属要求赔偿因此而产生的
丧葬费用及其他各类
经济损失,或者受害人生前所
抚养之人要求给予必要生活费的情况,都应该提供亲属之间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丧葬费用支付明细和清单,同时也要提供受害人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材料。《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