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婚姻登记环节时,男女双方所必须携带的证件是相同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若双方均为国内居民,需准备如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户籍册及身份证原件。
(二)填写并提交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书面声明。
若其中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则应提供如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个人有效通行证及身份证原件。
(二)由居住地公证机构开具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公证书。
若一方为华侨,则需准备如下材料:
(一)个人有效护照原件。
(二)由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开具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文件;
或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开具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文件。
若一方为外籍人士,则需准备如下材料:
(一)个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
(二)由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开具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文件,或者由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开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文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