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行为被划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两大类。
负担行为主要涉及到债法领域内的给付责任,通常展现为合同性质的行为;
而处分行为则是直接导致权利产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在此类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处分人为标的物是否拥有实际的处分权限,而是基于合同本身应具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素来判断的。
因此,这样的合同理所当然地应当被视为有效的法律文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