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自首情节所涉及的减轻量刑问题,我们需要全面考量犯罪行为人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的严重性、是否如实供述罪行及悔罪态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具体来说:
(1)如果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尚未为司法机关觉察,而他们主动、直接进行投案,那么这种情况构成自首的话,可以减免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2)倘若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已经为司法机关察觉,虽然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他们能够主动、直接投案,从而构成自首的话,可以给予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十至三十的优惠待遇。
(3)若是由于亲友的规劝、陪同投案,或是由亲友带领投案等情况而形成自首,则可以减免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4)若罪行尚未为司法机关识破,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而遭受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的盘问、教育之后,主动交代自身罪行,形成自首的话,可以获得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优待。
(5)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罪行,但是这部分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知晓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者,仍然可以视为自首,此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量刑。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再度出现相悖之陈述,然而在一审判决之前能再次转变态度,如实供述罪行的话,也可以适当减轻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罪行较轻的,甚至有可能被减免基准刑的四成以上,或者依法免予刑事惩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