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确实享有依法依规订
立遗嘱,以支配和处置
个人财产的权利。
并且,他们还享有在
遗嘱中指定
遗嘱执行人,以便有效实施遗嘱内容的机会。
然而,针对特定情形下,如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各个环节所产生的财产归属问题,情况则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在结为夫妻之后直至其中一方去世或
办理离婚手续的这段期限之内,夫妻双方所取得的任何财产(除非另行进行了明确说明),都将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而在此类共同拥有的财产之上,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程度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然而,当涉及到夫妻一方对于婚姻维持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行使时,就需要事先征得配偶的同意。
这种情况尤其适用于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