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子女遭受机动车碰撞,且伤势并不严重时,肇事方应赔偿受害方为此所付出的、合乎情理且符合法律规定之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营养费,以及为治疗与恢复所必须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关于医疗费部分,应按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正式收据,与其病历材料和诊断证实文件共同作为判断依据进行确认。
而至于护理费方面,则需根据护理人员的经济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综合衡量。
如果护理人员拥有稳定收入,那么就参考误工费的相关法规予以计算;
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已聘用专业护工协助,则可借鉴当地同类护理工作的薪酬水平作为参考基准。
一般来说,护理人员应保持在一人左右,但是如果医疗机构或权威鉴定机构对此有所明确结论,也可以采纳并参考其建议设定护理人员数量。
至于交通费的计算,则主要以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就医需要或是转院治疗的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
最后,营养费方面的裁定,应基于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参考医疗机构提出的专业建议进行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