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监狱法》的明确规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具有减刑资格的。
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受到法律限制,实际的减刑数额可能并不太乐观。
具体而言,若服刑人员在狱中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学改造活动,并显示出真正意义上的悔过之意,甚至表现出色获得了立功奖项,那么这样的情形便可考虑予以适当减轻刑罚。
但是对于取得重大立功的犯罪分子来说,必须给予减刑。
这在中国《刑法》中的第七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