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所需要遵循的时效性规定如下:
对于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自知悉或应知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期内提起;
若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当从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在十五日内完成。
针对涉及到不动产的诉讼案件,其诉讼时效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后才可提起;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需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可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