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展现为蓄意侵占他人权益,违反相关
信用卡运营管理
法规,通过采用
欺诈手法来获取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且
涉案金额必须已经达到重大超过阈值程度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所谓的“利用信用卡”即利用
伪造或废弃的银行卡,亦或是未经许可而擅自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等行径。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领域的一种特殊诈骗类型,与普通诈骗罪呈现出特别法与基本法的相互关系。
在此情形下,信用卡被视为
犯罪工具,若
行为人将其作为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则应依据特别法优先于基本法的原则,对其实施的
犯罪行为进行
定罪量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
刑罚标准以及例外情况。
具体而言,对于任何涉及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行为人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当涉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行为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