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身处犯罪之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
或者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审判之际已有身孕;
又或是犯罪嫌疑人家属在接受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等三种情况,鉴于以上三种情形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人道主义特例,相关部门会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对他们暂不实施死刑处罚。
然而,值得我们各方关注的是,对于涉及以极其残忍手段造成死亡的第三类犯罪嫌疑人来说,即便其基本条件符合以上提及的所有要求亦不能摆脱死刑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