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住宅建筑物已经被拆除之后,宅基地便将重新收回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
在我国农村地区,自留山、自留地以及宅基地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因此,无论相关人员的住所是否遭受拆除,宅基地都将依然归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然而,农民对于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及资格权。
关于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由于子女婚嫁等因素导致家庭需要分户,但却缺乏宅基地的;
其次是外来人口迁入本地并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获得宅基地的;
最后则是因为自然灾害发生或预防、村庄与集镇规划实施以及乡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需要进行搬迁的。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市区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之外,其余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至于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