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应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明知晓自身没有偿还能力却仍然过量透支,导致无法归还的;
(二)恶意挥霍透支资金,最终也未能返还的;
(三)在透支之后逃离、变更联系方式,以此来躲避银行的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清偿的;
(五)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绝返还资金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