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盗窃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到三千元之间的行为是符合刑事判决条件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述,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被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兼顾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盗窃行为,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因此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进行判断。
如果涉及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应当按照盗窃罪论处,根据犯罪情节轻重予以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