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由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即便登记于女方名下也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视为归购份额者所有的个人财产。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问题往往会因情形各异而出现不同的解释与处理方式。
例如,如果是其中一方父母完全出资购得的房产且所有权证上仅登记了其子女之名,并且并未明确表示该项赠与涉及双方,那么该项财产便自然视为是父母对其子女个人的单独赠予,从而成为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前的个人财产;
再如,如果是父母首次认购的物业,该物业仅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我们倾向于认为这视作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予,通常情况下这部分权益应当被归类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或产生增值的部分,则理当划归为夫妻共有的婚后所得,且双方离婚之时,购买方须向另外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