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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5-03 13:55:27 已帮助18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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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针对市民提出的有关宅基地搬迁补偿方面的疑问,在下侥幸给出了以下讲解:
在面临宅基地拆迁问题时,主要涉及两类补偿。
首当其冲便是关于宅基地本身的补偿;
其次则是与之紧密相连的住房补偿。
在补偿项目方面,大致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及青苗作物的补偿费用。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补偿内容及其对应的金额标准皆需依据当地政府或开发商进行全面且严谨的征收评估之后方可适时公布。
然而,需要明晰的是,宅基地的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故此部分补偿亦将全部归属于村集体,而非直接支付给宅基地的实际使用者。
至于住房部分,其产权当然属于村民本人私有的财产,因此对于房屋的补偿理所应当由其所有。
然而,对于具体能够获得多少补偿款项,还需要取决于当地的确切的征收补偿政策以及市场变化情况。
倘若涉事村民的宅基地遭到征收之后,并无替代的宅基地供他使用,村集体便须为该村民重新分配另一块宅基地,以便于使其在新取得的宅基地之上建立自己的住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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