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晰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过程中,几点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包括:
第一,财产的诞生时期并不是决定其所有权归属的唯一决定因素。
比如,在效力登记之后,若有一方因身体受损所获取到的
赔偿或补偿款,则无论其何时出现,都应确认为该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次,若
当事人通过书面文件达成了
共同财产协议,那么这份书面协议就成为了决定该类
财产权属的关键依据;
最后,关于这些问题还有其他若干值得探讨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