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透支的金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理解为在满足第一款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前提下,若持卡人未能及时还款或拒绝归还信用卡欠款的总额度。
这其中并未包含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
对于恶意透支行为,我们认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持卡人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及利息,那么他将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而对于情节较轻者,甚至有可能被免予处罚。
此外,如果恶意透支的金额较大,但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及利息,且情节显著轻微,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有可能不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