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车辆追尾的事故中,若确定对方为全责方,那么该责任应完全由其承担。
这是因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行为人往往构成了过失行为,因此需要负起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情况时,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额度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但是,如仍然存在不足以补偿受害方损失的情况,则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