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阶段内,拟受征用地块的农民具有宣言异议及恳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当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经过城市、县(区)级政府审定认可之后,若被征用土地者对于补偿标准存在争议,权益人可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
倘若此项工作无法达成共识,则有权让批准征地的政府部门做出决定性裁决。
若审批征地事宜的机关乃属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其所提出的裁定可以依法律规定提交复议一次,若对复议结果仍持反对立场,当事人不仅能申请国务院作出最后裁决,还可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内部行政诉讼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