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做出正式决定。
但是,如果特殊情况下法律或者法规另有限定,则可执行更长的决定期限。
若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结果通知函的十五日之内,向享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倘若行政复议机关未能及时做出决定,申请人有权在法定的复议期满日期满之后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之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也应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应当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
然而,如遇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则可适当延长起诉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导致无法按时履行法定义务的,在相关障碍得以排除后的十日内,他们可以申请延长法定期限,并由人民法院进行最终裁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