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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十二年能减刑几年

依照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囚犯最大程度可获得减刑一半的刑期。
在其刑期中,囚犯需严格遵守监狱规矩,积极参与改造计划以表示真正的悔过之意,或表现出立下了功劳的实质性行为。
然而,即便有这些表现,在得到适当减刑之后,囚犯的实际服刑期限仍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包含狱中被扣押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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