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获得刑事拘留处分并未意味着所涉人员将遭受案底留存的惩罚。
所谓的“刑事案底”,实则涵盖了经过法庭正式审判,被认定有罪之人的个人详细资料、犯罪行为事实、审理流程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多方面的信息集合。
该档案记录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均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而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负责调查的案件采取的,用于暂时剥夺嫌疑人或罪犯的人身自由权以履行侦查职责的强制手段。
鉴于刑事拘留仅为侦查阶段的强制手段之一,因此其性质并不足以构成独立的案件记录,更谈不上案底的留存。
唯有经过法庭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之后,才能说某人完成了刑事处罚程序,从而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