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相关法律条款,关于工厂拆迁问题的补偿内容应当包含如下要点:
首先,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合理补偿;
其次,因为征收导致的搬迁以及短期内的安置所需费用也必须得到补偿;
最后,由于被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工和停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样需要获得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因征收导致的搬迁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承担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的职责;
若被征收人选择实物置换来替代货币补偿,那么在产权置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需按照约定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供其使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