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劫未遂罪的审判依据及判罚程度如下所示:
罪犯抢劫行为所侵害的复杂权益包括财产权以及人的生命与身体的安全,只要其犯罪行为导致受害者受到损失或者身心伤害严重,不论是否实际取得财产,都被认定为抢劫罪的既定成立;
反之若没有成功获得财物也未对他人造成任何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那么就会被判定为抢劫未遂罪。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因素造成未能成功实施,法院和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给予减免刑事处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条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