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要求:
首先,必须是未育或仅育有一名子女者;
其次,需拥有
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被
收养儿童所需之经济及精神能力;
再者,不得存在任何会对被收养者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医学上确定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最后,收养人须
保证自身无任何不利于儿童健康茁壮成长的
违法犯罪行为纪录,并年龄已满三十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
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