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机关胆敢公然无视并且拒绝执行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时,第一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以下多种应对举措:
首先,对于应该予以归还的罚款或者应该支付的款项,应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相关银行从行政机关设立的特设账户中进行划转;
其次,若是此举没有得到该行政机关的配合,那么便需要从履行期限截止日期开始计算,按照每天五十元到一百元的标准,对该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罚款处罚;
再者,有必要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宣告;
另外,司法机构可以向监察部门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发出执法建议;
最后,如果持续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且结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这种行径已经达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那么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实施拘留惩罚。
情节严重者,根据刑法相关条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