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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务承担是否包括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于双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任何一方未能严格履行其应尽义务或所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者,理应承担起继续履行已签订之合同、采取切实有效的补偿和修复措施以及向对方进行合理范围内的赔偿等一系列违约责任
因此,在债务违约情况下,债务承担往往涵盖了违约责任内容,如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以及对受害方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相应赔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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