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偿还的民间借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设定为还款期限的截止日起算三年后便失效;
若发生逾期情况,债权人将失去向人民法院寻求保护之权力。
对于定期偿还的民间借贷,若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到期债务且出具无还款日期条款的欠款条据,那么应当被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并自收到欠款条之日次日起计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仍为三年)。
至于不定期偿还的民间借贷,即没有明确还款日期约定的类型,这部分的借贷行为并不受到诉讼时效应的限制,但需要受到最长二十年民事保护期间的制约。
对于此类不定期偿还的民间借贷,若借款人明确表达了拒绝还款的意愿(这项义务由借款人承担并提供证据对此予以佐证),那么自借款人做出此明确决定之日起,法律对其诉讼时效的限定将转为严格执行,即从此时开始适用三年的诉讼期间。
针对超度过诉讼时效的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就原有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进行相关签字盖章等行为,均可作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依据,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受到法律的进一步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