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方未能按约定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作为债权人,首先需要理解欠款未能归还的具体缘由并与其进行理性商谈,共同制定适宜双方的还款方案。
然而如若对方蓄意拖欠债务且持续不予还款,债权人可以毫不犹豫地选择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甚至直接发起诉讼程序。
在经过公正的审判之后,若债务方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对于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未明确记载债权人身份的当事人而言,只要其能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来反驳被告对其债权人资格的质疑,那么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该起民间借贷诉讼。
反之,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