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征收人对于征收补偿的条件存疑的话,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正规的行政复议,亦能通过法定渠道,发起行政诉讼程序。
关于如何申请行政复议,基本步奏是,从得知具体行政行为起,内含六十天时间限制,可以向上一级参与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或部门提交详细且完备的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而若是对复议的决定结果感到不满,同样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第十五日开始,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
当试图启动诉讼程序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规定,将起诉状呈交给指定法庭,同时要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