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任何担保期限规定的担保协议中,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将被限定为主债务履行期结束后的九个月之内。
此项担保期限需由担保方与债权人经过友好磋商与充分讨论之后自行决定设立,以体现出充分尊重各方意愿并遵循自由平等协商的原则。
而若在双方当事人未就此问题进行约定或者约定内容不够清晰明确的情况下,那么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则应被设置为主债务履行期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