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若出借方与借款方已经就逾期利率达成明确约定,同时亦对违约金或其他相关费用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出借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但需注意,这些费用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一年期限内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以上,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