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友善之友好协定的抵押方,您可能会遇到以下一些特定的法律风险点:
如若被抵押人无法按期偿还其所负债务,或是出现您与被抵押人共同商议好的特殊情况,那么依据协议规定,您需承担起一般性的保证责任或连带性的保证责任。
然而,请注意,即使是出现这些情况,除却您和被抵押人另有其他约定之外,您在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之后,仍有权在您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抵押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