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是可行的。
首先,肇事方理应向受害方提供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即由于事故引起的车辆损毁费用被视为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其次,在本次事故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无法使用自身的车辆,转而选用其他交通方式时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这便被归类为间接经济损失。
再者,交通事故中责任完全在于某一方的当事人应该负担相应的交通费用,但是这一点必须以上述的实际支出凭证作为依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