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死者W某的近亲属ZX、WXX,被告除了肇事相关方,还追加了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20XX年X月X日,在岚山区XX与XX路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原告起诉要求多名被告赔偿损失共计XXX万余元,并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交通局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事故的基本情况以及交警的责任认定,但缺少能证明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没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的关键证据。
厉春艳律师接受交通局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再者,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驳斥了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最后,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阐述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可能会对交通局的管理责任提出质疑,但厉春艳律师通过明确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回应。对于原告提出的道路绿化遮挡视线的说法,律师用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其没有事实依据。对于交通局是否有管理责任,律师通过核对道路产权等证据,说明交通局并非适格责任主体。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多方面核查的方法论。一是厘清管理职责,明确主体边界;二是以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夯实抗辩基础;三是结合现场证据,驳斥对方无证据的主张;四是依据法律规定,阐述无过错不担责原则。通过这些方法,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和逻辑体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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