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决定时,对于不起诉之决定应当公开宣告。
而对于公开宣告这一行为,应详细记录在案。
同时,检察院关于不起诉的决定从公开宣之日起即刻开始生效。
检察院在实践中提出的不起诉种类主要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法定不起诉,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定情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之决定;
2、酌定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于刑罚的,检察院亦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即经过检察院补充调查取证后依然发现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被用作不起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