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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各自的含义及其处罚标准。
其中,对于公司或企业等各类机构中的成员而言,若有机会利用自身岗位所赋予的权限,将本应归属于该单位的资产非法据为已有,并且在此过程中获取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当其非法涉足数额极为庞大时,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乃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在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有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面临被没收财产之虞。
对应于另一种罪行——挪用资金罪,它与前者有着显著区别,然而在某些方面又存在明显共性。
首先,两者在实施这类违法行为过程中的犯罪主体都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类型单位内的在职员工。
其次,这两种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全部都是这些机构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这两类犯罪的特点都是利用了身为员工所享有的职务权力,以实现对本机构财产资源的不当占有或者挪用。《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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