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
职务侵占罪和
贪污罪各自的含义及其
处罚标准。
其中,对于公司或企业等各类机构中的成员而言,若有机会利用自身岗位所赋予的权限,将本应归属于该单位的资产非法据为已有,并且在此过程中获取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当其非法涉足数额极为庞大时,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乃至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且在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有可能需
承担连带责任,面临被
没收财产之虞。
对应于另一种罪行——
挪用资金罪,它与前者有着显著区别,然而在某些方面又存在明显共性。
首先,两者在实施这类
违法行为过程中的
犯罪主体都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类型单位内的在职员工。
其次,这两种
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全部都是这些机构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这两类
犯罪的特点都是利用了身为员工所享有的职务权力,以实现对本机构财产资源的不当占有或者挪用。《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