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拥有以下各项权益,在得到相关批准后,可作为出质标的进行质押:
(一)汇票、本票及支票等各类票据;
(二)债券、银行储蓄存折等有价证券;
(三)仓库收据及提货凭证等仓单、提单;
(四)可自由转让的基金份额、公司股权等资产权益;
(五)可自由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六)现有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作为质押标的的其他财产权益。
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转让的动产,则不得作为质押标的进行质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