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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吗

倘若夫妻之间因为感情失调而产生了分歧与冲突,那么在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的前提下,他们确实有权利选择离婚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和沟通,就诸如离婚事宜、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等关键性议题达成共识,那么便可以亲自前往任何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
其次,若双方未能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且其中某一方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那么他/她有权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并不相同,则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那么将会作出离婚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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