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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合同解除之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应遵循如下原则加以确定:
首先,若合同经双方协商解除,且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免除或减轻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事项,那么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即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此基础上再次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当事人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则需就这部分扩大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第三,在解除仅对未来发生效力的情况下,需要由违约方对另一方所遭受的由于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在解除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情况下,违约方还需为受害方因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以及恢复原状所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全额赔偿。
此外,损害赔偿金额应当包含合同完全履行之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但其总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由于违反合同可能引发的损失程度。《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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