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
伪造或
变造信用卡之行为者,将面临除罚款以外的严厉制裁,被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罚金,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剥夺全部
个人财产,同时还将被判处支付二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进行
信用卡欺诈活动。
此种情况即是我们常说的“思考关联”问题;
(四)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即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之后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在此类情形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透支方式获取大量资金,其行为已构成
犯罪,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