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一方的结婚证书遗失,而需申请离婚时,此方可凭借现存于另一方手中的结婚证书来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倘若夫妇二人的所有结婚证件均已失去踪迹的话,两位可先前往原先负责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相应证明文件,再行办理离婚登记事宜。
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其结婚证件被遗失一事提交书面声明,且该文件应将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资料妥善保存。
同样地,双方亦可选择先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结婚证书,再继续完成离婚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