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
婚姻存续期间所投入的资金(包含借贷)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无论房产所有权证书上署名的一方或是双方均被认定为共同财富,原则上都应平等进行分配。
其次,假如夫妻中有一方在婚前全额支付所有
购房款项并且成功获取
房产证,因为这属于婚前的个人资产,所以
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对其享有权益或提出分割要求。
再者,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通过
按揭方式购得房屋并成功取得房产证,婚后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
偿还贷款部分的房屋,除非夫妻间另有特别协议规定,否则都应视为
共同财产,且应平等地进行分割处理。
此外,若父母曾参与
出资购
买房屋,则在双方缔
结婚姻之前,所缴付出资将视为对各自子女的
赠予,倘若另有明确议定则不在此限。
而当夫妇家庭建立之后,父母再次捐献的出资金额则会视为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予,除非另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