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在
消费者购买并应用某项商品时,如果他们的法律权益遭到损失,可以选择向商品售卖方提出补偿要求。
若售卖方已进行了
经济赔偿且发现责任是由生产商或向该售卖方供应商品的进一步商家所致,那么售卖方将有权力向这些生产商或其它相关供应商索回所支付的款项。
⑵当消费者或者其他法律个体由于商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他们既可向售卖商家寻求经济赔偿,同时亦可向生产厂商提请
赔偿请求。
假如认定为生产厂商之过失,售卖方在完成经济赔偿后,同样拥有向生产厂商追诉的权力;
反之,如为售卖方之过失,生产厂商在履行完相应赔偿义务后,亦有权向售卖方
追讨。
⑶消费者在享受服务过程中,如果他们的法律权益遭受损失,可以向提供此项服务的机构提出赔偿要求。
⑷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他们的法律权益遭到损失,这其中假如涉及到原有企业的分家、合并等情况,消费者便可直接向变更之后接手此
权利和义务的新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⑸当来自
非法经营的商家利用他人的
营业执照提供商品或是服务,使得消费者的法律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前述
违法商家索赔,或者是向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寻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