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共有的房产并非一方能够自行随意进行买卖操作。
对于这种涉及到夫妻双方权益的房产来说,其本质上是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处理这部分资产的权力。
倘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打算对该房产进行处置,例如出售,则必须首先获得对方的明确同意,方可实施此行为。
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以及法律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条款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所获取的以下财产,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支配:
(1)工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
(2)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5)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应对上述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