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并不一定需要对方的相关证件。
作为原告方,您需准备好起诉状正本与副本各两份、结婚证书的原本以及您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和其复印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接下来,您需要前往被告常住地或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请求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最后,由该院决定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感情状况是否已达到破裂程度,从而作出是否准许离婚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