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场的两方皆为机动车辆,在处理相关赔偿问题时,双方各自支付自身车辆所投保的强制保险金额用于对对方进行赔付;
若保险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超出之数将由对方负担50%,剩余50%则由肇事方自行承担。
在这个过程中,如若任何一方拥有保险,他们便可行使权利,借助保险公司进行间接的补偿。
反之,如果其中一方驾驶的是机动车,而另一方则属于非机动车或是行人,在此情况下,机动车驾驶者需向对方赔偿50%的损失,另外50%的赔偿额需由自身承担。
同样,假设存在保险的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将会负责赔偿此部分损失。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向其所投保的强制保险支付费用用于赔偿对方,超出平均金额部分的赔偿,双方各承担50%。
然而,在众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中,并非仅限于某一方。
有时,若该次事故乃是因双方都存在违规驾驶行为而引发的,那么就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原则,在主要的赔偿处理方案中,保险公司会首先承担经济方面的赔偿义务,接着就涉及到确认各方损失,经过等值折算后,再由某一方支付剩下的损失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