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房屋搬迁相关的补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补偿金、安置补贴费用、在土地上附着生长的农作物所带来的费用、因
拆迁而引发的损失
赔偿及奖励措施;
2.各地区具体的征用土地补偿准则将依据地区内实际经济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评估决定;
3.拆迁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
法规政策,向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者支付各类相应的赔偿基金。
对于住宅拆迁来说,通常按照该市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赔偿补偿中,通常涵盖了房屋补偿费、周转期补偿费,这两项补偿通常是必备的内容。
然而其具体的
赔偿标准,将根据当地房价水平和被
拆迁房屋的预计折旧程度来确定。
此外,还有一个奖励性的补偿费,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的租户主动配合拆迁工作,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受到这项福利。
同时,该项赔偿中还会涵盖由于搬迁而导致的生产运营损失的赔偿,这项
赔偿金额将会根据在房屋被拆迁前的正常收益、生产运营暂停时间等因素来详细计算,具体实施细案则由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政府部门制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