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依据子女不同年龄阶段进行分别考量:
1.年满八岁以下的
未成年人若是在校园内遭受并非由校外人员所导致的伤害事故,那么学校理应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够提供有力
证据来证实其实施了全面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2.对于年满八岁但尚未成年至十八周岁的青少年而言,若在校园内遭受非校外人员之原因造成的
意外伤害事件,通常情况下,学校并不负有赔偿责任,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